2018年11月25日0721时许,“S”轮(载石粉约800吨,石场阴河桥至嘉陵江石门)下行至车亭碛水道滚珠子水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约702.3公里)触礁,造成船体多处破损进水。
二、事故暴露的不安全行为
1.“S”轮当班船长在发现车亭碛水道有浓雾后,未及早掉头、调顺船身,而是盲目下行,迷航后选择水流紊乱区掉头,在船舶随水流下漂时未组织抛锚稳船。
2.“S”为2006年改建的自卸砂船(总吨622),且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区河段,但该轮未配备雷达。
3.事发前,海事部门曾发布气象类大雾橙色(二级)安全预警信息,但船公司、船舶均未收集。
三、事故教训
(一)警惕秋冬季枯水+雾情条件下的安全风险,谨慎操作应对
本次事故中,“S”轮冒雾航行、在水流紊乱区盲目掉头等行为,表明该轮当班船长对低能见度条件下的航行安全风险估计不足、不熟悉河道水势流态。秋冬季正值长江干线枯水期,除三峡库区外的河段水位处于全年最低水平,航道弯、窄、浅特点突出,部分河段还具有急流特征,水流紊乱。同时,秋冬季也是长江干线多雾季节,除常年雾瘴区外,大部河段还易出现团雾等短时雾情。枯水+雾情均对船舶操纵和控制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并对船舶安全航行、停泊或作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驾驶员应高度警惕秋冬季枯水+雾情带来的航行安全风险,正确应对:
1.提前熟悉拟经河段的河道走势、航标布设、水势流态等情况,根据船况及航路规定制定针对性操作方案,做到“心中有数”。
2.提前了解拟经河段的气象、交通管制等信息,遵守《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关于低能见度禁航的要求,服从海事部门管控指令,防止“开航容易回头难”。
3.航行期间如突遇雾情,应果断选择就近安全水域停航,同时利用甚高频、声、光等一切手段周知本船动态,并向附近海事部门报告。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节选)
(二)为船舶配备合规设备,筑牢安全基础
本次事故的“S”轮是常年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区、总吨超过500的机动货船,却没有配备雷达,是导致当班船长遇雾后不知船位的重要原因。雷达是船舶关键的导助航设备,驾驶人员可以通过雷达回波判断本船周围物标、确定自身位置。尤其是在雾天、AIS等定位信号存在盲区的情况下,有效使用雷达对保障船舶安全具有更突出的意义。因此,船公司要根据实际营运情况,为所属船舶配备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雷达等导助航设备,确保船员正常履行了望职责。同时,船检部门应严格依照检验规范,对相关船舶开展年度、中间、换证、临时、特别定期等检验,发现设备配备不到位等问题及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整改,防止船舶“带病航行”影响安全。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节选)
(三)做好船员教育培训、安全信息传递,落实主体责任
本次事故中,“S”轮当班船长在船舶下漂时没有组织抛锚稳船、所属船公司没有收集预警信息,表明公司在船员应急技能培训、安全信息传递等方面不到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船员正确处置突发状况,不仅能最大程度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减少损失,也有利于确保人命、环境安全。安全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置跟踪,能为所属船舶提前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赢得时间,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因此,船公司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NSM规则》要求,认真制定包括雾航、失控等内容的应急演习演练计划并督促所属船舶执行,严防演习变成“演戏”;加强预警等各类安全信息的收集、传递,跟踪船舶处置过程,防止“说一套、做一套”。
来源: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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