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受理范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四、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 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申请报告 |
1 |
原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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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
1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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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税务登记证 |
1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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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 |
1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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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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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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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
1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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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
2 |
原件 |
由市国税局 或市地税局提供 |
9 |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 |
按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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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项:
1、报送材料需打印封面、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2、所有材料的申报日期为同一天。
七、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税务主管机关(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上述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八、应发放的证明文件:
无
九、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经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审核移交市财政局后,15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予以公布。
十、核准数量:
1份
十一、办理机构:
市政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受理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95号市政务中心一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86785172
十二、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十三、办理流程图
附:法定依据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