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区县、开发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供给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的通知》(市政发〔2016〕6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通知》相关要求,现就城市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西咸新区西安辖区范围以及灞河新区、大兴新区、大明宫发展办等切块管理地区)以及临潼区、阎良区、航空基地、户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在剔除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费、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后其余部分,按下调15%的比例征收城市配套费,暨主城区按222.5元/平方米征收城市配套费,临潼区、阎良区、航空基地、户县按132.5元/平方米征收城市配套费。
2.请各相关区县、开发区做好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工作。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