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财政部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发[2009]88号)
二、 购领程序
1、初次购领财政票据,应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并按照购领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购领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购领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购领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购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2、再次办理购票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购领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
三、 购领程序
1、市本级各财政用票单位首先到市财政局收费处稽查组各专管员处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审核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对于符合购领条件的单位当日按权限核定购领数量,对于不符合购领条件的单位要说明原因或者要求其补全资料。
2、区县财政部门购领票据由收费处综合组按规定核定购票数量。
四、办理时间:
1.西安市财政局:每周二、周三(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时间7月8月15:00-18:00);
2.政务中心: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五、地点:
1.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23号西安市财政局八楼收费处;
2.政务大厅:西安市凤城八路95号市政务中心一楼16号窗口;
六、联系电话:
1.西安市财政局收费处:029-87286756;
2.西安市政务中心财政局服务窗口:029-86785172;